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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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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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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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約定爭議之處理,僅以銀行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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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約定銀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及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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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約定銀行得免除或限制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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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約定消費者得放棄或限制依法或依約定所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 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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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平等互 惠、不合理風險分配、顯失公平之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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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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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約定銀行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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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約定銀行之廣告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