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1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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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____及保證人____聲明於民國_年_月_日攜回本契約詳
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確認,雙方約定確實遵
守所列各條款。
借款人____(以下簡稱「甲方」)茲向____銀行(以下簡稱「乙
方」)辦理借款,雙方約定確實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契約類型)
       本借款契約依其借款金額撥付方式之不同,可分以下兩種類型:
       (一)一次撥付型:
             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借款金額,而乙方將該借款金額一次
             撥付予甲方之借款類型。
       (二)循環動用型:
             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定借款額度,甲方得於該額度內循環
             動用之借款類型。
第二條(借款金額或額度)
      (一)一次撥付型:
            甲方借款金額為新臺幣__元整。
      (二)循環動用型:
            甲方借款額度為新臺幣__元整。
第三條(借款之交付)
      □(一)一次撥付型
              於乙方撥入甲方指定在___銀行之___存款第___
              號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循環動用型
              於本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甲方憑存摺及取款憑條、電
              話語音轉帳或網路轉帳,在甲方於乙方開設之___存款
              第___號帳戶(以下簡稱「循環動用借款帳戶」)內由
              甲方循環動用,並於甲方提領時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
      □(三)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
              於乙方直接將借款金額撥付至甲方指定受款廠商於__銀
              行之___存款第___號之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
              項之交付。但非屬遞延(預付)型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契約
              ,甲方得隨時不附理由通知乙方停止撥付。乙方應就接獲
              通知時尚未撥付之款項,停止撥付。
第四條(借款期間)
      (一)一次撥付型
            本借款期間__年__月,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
            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二)循環動用型
            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共一年。契約期限屆滿前乙方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
            約期限屆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
            通知甲方;乙方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甲方得主張依同一契
            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
第五條(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本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一)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加年利率_%計
              算(合計年利率_%);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
              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
              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加年利率_%計
              算(合計年利率_%);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
              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
              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____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其他方式)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請銀行載
      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
      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
      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定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依各銀行之規定或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
      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
            以每日__(請銀行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放款餘額乘
            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
            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
            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
            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第六條(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日(不得超過十五
      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
      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
      以____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
      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
      ,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
      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
      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
      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第七條(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__年__
              月__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__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__
              年(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循環動用借款帳戶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本
              息。
      □(六)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
      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
      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第__款計付借
        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計付借款利
        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__年(或__月)內提
        前_____(請銀行敘明係「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本金」
        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
        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____。
      (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
      遞減方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
      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第八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
      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___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銀行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
        定金額之違約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
        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
      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乙方按_
      _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
      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第九條(費用之收取)
      本借款之費用得約定如下:
      □(一)開辦費:新臺幣__元整。
      □(二)帳戶管理費:新臺幣__元整。
      前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前項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
      外,乙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條(加速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
      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
      期。但乙方依下列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
      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
      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三)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
            者。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
            能受償之虞者。
第十一條(抵銷權之行使)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
        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
        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
        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
        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
        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
              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二條(住所變更之告知)
        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
        應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第十三條(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
        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
          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
        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
        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
        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或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
        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
        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十四條(委外催收之告知)
        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
        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
        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
        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
        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委外業務之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
        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
        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
        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
        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
        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
        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十六條(服務專線)
        乙方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第十七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
        聲明書之提供,但不屬本項貸款者除外)
        乙方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甲方申請
        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
        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如附件)先告知甲方及保證人相關規範與
        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九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乙式_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
        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
        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甲方(借款人):_____(簽章)
□保證人:_____(簽章)

乙方: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