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9.07.02金管銀法字第1090134149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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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復原能力,銀行應確保持有足夠未受限
    制之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因應壓力情境下 30 天內之淨現金流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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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算方法: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
    流動性覆蓋比率=────────────────── X100%
                    未來 30 個日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一)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之計算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係指在壓力情境下仍具有相當流動性之資產
      ,包括第一層資產、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產;其中
      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產合計不得超過合格高品質流
      動性資產總額之 40 %,且第二層 B  級資產不得超過合格高品質
      流動性資產總額之 15%。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應符合之條件及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下:

(二)淨現金流出總額之計算
      淨現金流出總額係指在特定壓力情境下,未來 30 個日曆內之總額
      期現金流出扣除總額預期現金流入之金額。總預期現金流入金額不
      得超過總預期現金流出金額之 75%
      現金流出及現金流入項目與各項目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下:

(三)相關定義及表格填報說明:
      1.「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表」及「短期有價證券融資交易上限計算
        表」(以下合稱本表)係填報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構(不含子行
        )之新臺幣與外幣金額,外幣金額之換算採基準日之結帳匯率折
        算為新臺幣填列。
      2.「剩餘期間」係指自填報基準日距離到期日之天數。
      3.除另有說明,本表之填報以帳載資料為準,但如有公允價值(
        fair value)者,以公允價值填列。公允價值定義請參考本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3 號「公允價值衡量」,及現行各主
        管機關發布之函令與市場實務。
      4.本表所列之信用評等等級,係舉例以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評等方法之符號表示,其他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與
        適用順序,依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
        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相關說明辦理。具合格外部信用評等之合
        格證券應優先採用該外部信用評等,若無合格外部信用評等而擬
        採行內部評等者,應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說明及表格」之規定,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採用內部評等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  法)者,始得為之。
      5.本表所稱「風險權數」,應依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
        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之規定辦理。
      6.「金融機構」係指銀行(含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
        用部及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金融控股公司
        、證券公司、證券金融、保險公司(含再保險公司)及信託業。
        所稱「信託業」之定義係依據「信託業法」第 2  條及第 3  條
        之規定。
      7.本表所稱銀行「關聯企業(affiliated entity )」係指控制銀
        行、被銀行控制或與銀行共同受控制,或銀行對其具有重大影響
        力、對銀行有重大影響力之公司。前項所稱「控制」或「具有重
        大影響力」係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1)直接或間接持有 20 %以上之表決權;
     (2)公司被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8.國內國營事業機構之定義係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之規
        定;海外國營事業機構之定義則依據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本表
        有關營利與非營利國營事業機構之認定,應與「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一致。
      9.本表所稱「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
        、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結
        構型商品,包含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之衍生性商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