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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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9.07.02金管銀法字第10901341491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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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復原能力,銀行應確保持有足夠未受限 制之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因應壓力情境下 30 天內之淨現金流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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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算方法: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 流動性覆蓋比率=────────────────── X100% 未來 30 個日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一)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之計算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係指在壓力情境下仍具有相當流動性之資產 ,包括第一層資產、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產;其中 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產合計不得超過合格高品質流 動性資產總額之 40 %,且第二層 B 級資產不得超過合格高品質 流動性資產總額之 15%。 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應符合之條件及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下: (二)淨現金流出總額之計算 淨現金流出總額係指在特定壓力情境下,未來 30 個日曆內之總額 期現金流出扣除總額預期現金流入之金額。總預期現金流入金額不 得超過總預期現金流出金額之 75% 現金流出及現金流入項目與各項目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下: (三)相關定義及表格填報說明: 1.「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表」及「短期有價證券融資交易上限計算 表」(以下合稱本表)係填報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構(不含子行 )之新臺幣與外幣金額,外幣金額之換算採基準日之結帳匯率折 算為新臺幣填列。 2.「剩餘期間」係指自填報基準日距離到期日之天數。 3.除另有說明,本表之填報以帳載資料為準,但如有公允價值( fair value)者,以公允價值填列。公允價值定義請參考本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3 號「公允價值衡量」,及現行各主 管機關發布之函令與市場實務。 4.本表所列之信用評等等級,係舉例以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評等方法之符號表示,其他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與 適用順序,依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 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相關說明辦理。具合格外部信用評等之合 格證券應優先採用該外部信用評等,若無合格外部信用評等而擬 採行內部評等者,應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說明及表格」之規定,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採用內部評等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 法)者,始得為之。 5.本表所稱「風險權數」,應依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 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之規定辦理。 6.「金融機構」係指銀行(含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 用部及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金融控股公司 、證券公司、證券金融、保險公司(含再保險公司)及信託業。 所稱「信託業」之定義係依據「信託業法」第 2 條及第 3 條 之規定。 7.本表所稱銀行「關聯企業(affiliated entity )」係指控制銀 行、被銀行控制或與銀行共同受控制,或銀行對其具有重大影響 力、對銀行有重大影響力之公司。前項所稱「控制」或「具有重 大影響力」係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1)直接或間接持有 20 %以上之表決權; (2)公司被納入合併財務報表。 8.國內國營事業機構之定義係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之規 定;海外國營事業機構之定義則依據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本表 有關營利與非營利國營事業機構之認定,應與「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一致。 9.本表所稱「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 、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結 構型商品,包含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之衍生性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