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105.09.30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720號函訂定)
   1   
一、目的:
    鼓勵銀行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
    新農業及循環經濟新創重點產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新創重點產
    業取得營運資金。
   2   
二、實施期間:
    第 1  期:105 年 10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15  個
    月)
    第 2  期: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12  個
    月)
   3   
三、預期目標:
    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 1  期本國銀
    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增加新臺幣 1,800  億元(第 2  期依第 1
    期執行情況再行擬訂)。
   4   
四、承辦銀行:各本國銀行。
   5   
五、放款對象:
(一)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
      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
(二)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
      」為兩大主軸,本案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
      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
      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
      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
      資安為主。
(五)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
      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
      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
      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
      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
   6   
六、放款定義:國內總行及分行之短、中、長期放款與透支、貼現、進出
    口押匯、有追索權且預支價金之應收帳款承購及催收款。
   7   
七、資金來源:由承辦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
   8   
八、放款用途:
(一)有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營業場所(包含土地
      、廠房、辦公室)、機器設備、場地布景、電腦軟硬體設備(包含
      辦理資訊化之軟硬體設備)。
(二)無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
      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等)。
(三)營運週轉金: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時必要之營運資金。
(四)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或製造。
(五)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畫。
   9   
九、每一案件之放款利率、額度、期限及償還方式:由各承辦銀行依個案
    決定。
  10   
十、擔保條件:依各承辦銀行之作業規定辦理,並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及本方案有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11   
十一、績效考核:
      本方案實施期間每期考核 1  次,每期期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
      之比率、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調整後逾期放款比率,不超過 2.5
      %或全體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率(以下簡
      稱逾放比條件)、本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不低於上期各月底餘額平
      均數,且已設置新創重點產業融資諮詢窗口之承辦銀行,由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依下列標準,評選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績效優良者
      :
      優等銀行及甲等銀行
      1.評分標準=(貢獻度×80%)+ (成長度×20%)
        ◆貢獻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大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平
                    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全體銀行對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上期
                    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銀行家數〕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小於或等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平
                                                      n
                    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Σi=1 (個別
                    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n〕
                    →其中 i  代表本期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成長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大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成長率/全體銀
                    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總餘額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100%〕/〔(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
                    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總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100%〕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小於或等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成長率/成長率
                    為正數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總餘額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
                                        n
                    額平均數×100%〕/Σj=1 (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
                    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
                                n
                    平均數)/Σj=1 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100%〕
                    →其中 j  代表本期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註:第一期:本期係 105.10.1~106.12.31;上期係 105.7.1~
            105.9.30。
            第二期:本期係 107.1.1~107.12.31 ;上期係 106.1.1~
            106.12.31。
      2.分組考核:
     (1)依各銀行「上期各月底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平均數」大小排
          序,分 3  組考核:
          ◆排序前三分之一之銀行列為「A 組」,位於中間三分之一銀
            行列為「B 組」,其餘銀行列為「C 組」;各組銀行家數計
            算方式:
            情況一:全體銀行總家數為 3  的倍數,則 3  組均分,例
                    如銀行總家數為 39 家,則 A、B、C  組分別各
                    13  家銀行。
            情況二:全體銀行總家數非 3  的倍數,則餘數依序加進 C
                    組、B 組,例如:
                    I 總家數 37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2
                      家、C 組 13 家。
                    II總家數 38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3
                      家、C 組 13 家。
          ◆A 組、B 組及 C  組評分標準之計算,係以各該分組之全體
            銀行為基礎。
     (2)A 組、B 組及 C  組依績效評分排序取優等與甲等銀行:
          ◆優等銀行共計 4  名:
            A 組:績效第 1  名至第 3  名者。
            B 組:績效第 1  名者。
          ◆甲等銀行共計 6  名:
            A 組:績效 4  名至第 6  名者。
            B 組:績效第 2  名至第 3  名者。
            C 組:績效第 1  名者。
     (3)個別產業特別獎:銀行對個別產業放款經評分標準計算績效第
          1 名者,共計 7  名。
      3.銀行設置新創重點產業融資諮詢窗口之分行數,以新創重點產業
        放款餘額作為區分標準:
     (1)放款餘額 2,000  億元以上之銀行,選擇 30 家以上分行。
     (2)放款餘額 800  億元以上且低於 2,000  億元之銀行,選擇
          10  家以上分行。
     (3)放款餘額 300  億元以上且低於 800  億元之銀行,選擇 5
          家以上分行。
     (4)放款餘額低於 300  億元之銀行,選擇 3  家以上分行。
      4.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調整後逾期放款比率=(對新創
        重點產業放款之逾期放款金額-該逾期放款已向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申請理賠尚未核准金額)÷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
        全體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全體本國
        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逾期放款總額÷ 全體本國銀行對新創
        重點產業放款總餘額。
  12   
十二、獎勵措施:
      經評選為優等銀行、甲等銀行及個別產業特別獎者,由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頒獎表揚,並登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另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各績優銀行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13   
十三、其他:
  (一)公營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核為
        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
        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二)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應確實依照相關徵信及授信規範辦
        理;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銀行及各級承辦
        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加強銀行從業人員辦理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訓練,增加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整體瞭解。
  (四)本方案實施期間內,必要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請「新創重
        點產業」之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就新創重點產業融資事
        宜舉行會議;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承辦銀行定期就相關事宜交換意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