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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鼓勵銀行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
新農業及循環經濟新創重點產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新創重點產
業取得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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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期間:
第 1 期:105 年 10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15 個
月)
第 2 期: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12 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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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期目標:
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 1 期本國銀
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增加新臺幣 1,800 億元(第 2 期依第 1
期執行情況再行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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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銀行:各本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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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款對象:
(一)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
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
(二)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
」為兩大主軸,本案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
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
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
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
資安為主。
(五)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
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
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
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
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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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款定義:國內總行及分行之短、中、長期放款與透支、貼現、進出
口押匯、有追索權且預支價金之應收帳款承購及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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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金來源:由承辦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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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款用途:
(一)有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營業場所(包含土地
、廠房、辦公室)、機器設備、場地布景、電腦軟硬體設備(包含
辦理資訊化之軟硬體設備)。
(二)無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
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等)。
(三)營運週轉金: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時必要之營運資金。
(四)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或製造。
(五)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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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一案件之放款利率、額度、期限及償還方式:由各承辦銀行依個案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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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擔保條件:依各承辦銀行之作業規定辦理,並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及本方案有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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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績效考核:
本方案實施期間每期考核 1 次,每期期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
之比率、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調整後逾期放款比率,不超過 2.5
%或全體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率(以下簡
稱逾放比條件)、本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不低於上期各月底餘額平
均數,且已設置新創重點產業融資諮詢窗口之承辦銀行,由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依下列標準,評選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績效優良者
:
優等銀行及甲等銀行
1.評分標準=(貢獻度×80%)+ (成長度×20%)
◆貢獻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大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平
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全體銀行對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上期
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銀行家數〕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小於或等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貢獻度=(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平
n
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Σi=1 (個別
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
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n〕
→其中 i 代表本期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成長度之計算
(1)情況一: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大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成長率/全體銀
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總餘額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100%〕/〔(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
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總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100%〕
(2)情況二:全體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總餘額平
均數小於或等於上期各月底總餘額平均數
成長度=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成長率/成長率
為正數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總餘額成長率
=〔(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
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
n
額平均數×100%〕/Σj=1 (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
產業放款本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上期各月底餘額
n
平均數)/Σj=1 上期各月底餘額平均數×100%〕
→其中 j 代表本期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各月底餘
額平均數較上期增加之銀行
註:第一期:本期係 105.10.1~106.12.31;上期係 105.7.1~
105.9.30。
第二期:本期係 107.1.1~107.12.31 ;上期係 106.1.1~
106.12.31。
2.分組考核:
(1)依各銀行「上期各月底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平均數」大小排
序,分 3 組考核:
◆排序前三分之一之銀行列為「A 組」,位於中間三分之一銀
行列為「B 組」,其餘銀行列為「C 組」;各組銀行家數計
算方式:
情況一:全體銀行總家數為 3 的倍數,則 3 組均分,例
如銀行總家數為 39 家,則 A、B、C 組分別各
13 家銀行。
情況二:全體銀行總家數非 3 的倍數,則餘數依序加進 C
組、B 組,例如:
I 總家數 37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2
家、C 組 13 家。
II總家數 38 家銀行,則 A 組 12 家、B 組 13
家、C 組 13 家。
◆A 組、B 組及 C 組評分標準之計算,係以各該分組之全體
銀行為基礎。
(2)A 組、B 組及 C 組依績效評分排序取優等與甲等銀行:
◆優等銀行共計 4 名:
A 組:績效第 1 名至第 3 名者。
B 組:績效第 1 名者。
◆甲等銀行共計 6 名:
A 組:績效 4 名至第 6 名者。
B 組:績效第 2 名至第 3 名者。
C 組:績效第 1 名者。
(3)個別產業特別獎:銀行對個別產業放款經評分標準計算績效第
1 名者,共計 7 名。
3.銀行設置新創重點產業融資諮詢窗口之分行數,以新創重點產業
放款餘額作為區分標準:
(1)放款餘額 2,000 億元以上之銀行,選擇 30 家以上分行。
(2)放款餘額 800 億元以上且低於 2,000 億元之銀行,選擇
10 家以上分行。
(3)放款餘額 300 億元以上且低於 800 億元之銀行,選擇 5
家以上分行。
(4)放款餘額低於 300 億元之銀行,選擇 3 家以上分行。
4.個別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調整後逾期放款比率=(對新創
重點產業放款之逾期放款金額-該逾期放款已向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申請理賠尚未核准金額)÷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
全體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全體本國
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逾期放款總額÷ 全體本國銀行對新創
重點產業放款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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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勵措施:
經評選為優等銀行、甲等銀行及個別產業特別獎者,由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頒獎表揚,並登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另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各績優銀行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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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
(一)公營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核為
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
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二)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應確實依照相關徵信及授信規範辦
理;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銀行及各級承辦
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加強銀行從業人員辦理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訓練,增加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整體瞭解。
(四)本方案實施期間內,必要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請「新創重
點產業」之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就新創重點產業融資事
宜舉行會議;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承辦銀行定期就相關事宜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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