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111.11.14金管銀合字第1110273466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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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稱金融機構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
    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支付
    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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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
    補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金融機構應儘速以電話及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以下簡稱銀行局)通報。銀行局通報電話:02-89691294
      ,申報網址為:https://ebank.banking.gov.tw(程式代號為 WB
      020W),如有資訊操作疑問,請向銀行局資訊室窗口:02-8968987
      8 洽詢。
(二)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之重大偶發事件,金融機構應於確認後三十分鐘
      內,先以電話向銀行局通報,再儘速續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辦理通
      報。
(三)除前點第一項第九款之重大偶發事件外,金融機構應依下列方式儘
      速向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通報。
      1.中央銀行通報電話:02-23571433 ,傳真:02-23571971 。
      2.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通報專用電子郵件信箱(mcr@cdic.gov.tw)
        (限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
        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四)信用合作社依規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時,應同時知會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之地方主管機關。
(五)金融機構應於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
      細資料(包括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或後續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