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102.01.23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32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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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小企業銀行符合左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
 (一) 最低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且無累積虧損。
 (二) 前一年度平均存款餘額達新台幣一千二百億元以上。
 (三)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質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
 (四) 原合會業務皆清結完畢。
 (五) 財務及業務無重大缺失事項。
 (六) 無其他有礙穩健經營之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