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54
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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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得依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