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