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新種金融業務之規定(093.09.22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61號函廢止)
   1   
一  新種金融業務,係指下列業務之一:
 (一) 金融機構經營之金融業務經創新、延伸或組合者。
 (二) 金融機構擬辦理尚未經本部核准之金融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