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之有關規定(081.08.31台財融字第811212016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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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應依「信用卡業務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
    向本部提出申請,單獨或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者,由單獨或合作辦理
    機構提出申請,加入信用卡中心者,由信用卡中心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