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生產事業,指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之下列事
業:
一、製造業:以物理或化學方法,不論其使用動力機械或人力,將材料或
物質轉變成新產品之事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從事石油、天然氣、砂、石及黏土等礦物及土石
之探勘、採取、初步處理(如碎解、洗選等處理作業)及準備作業(
如除土、開坑、掘鑿等礦場工程)之事業。
三、農、林、漁、牧業:以自動化機器設備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
禽等之飼育、放牧,提供農事及畜牧服務,林木、竹林之種植、採伐
,水產生物之養殖、採捕之事業。
四、運輸及倉儲業:從事以各種運輸工具提供定期或不定期之客貨運輸及
其運輸輔助、倉庫經營、郵政及快遞之事業。
五、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從事電力、氣體燃料及蒸汽供應之事業。
六、國民住宅興建業:投資興建大量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
七、觀光旅館業:從事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所定國際觀光旅
館及一般觀光旅館之事業。
八、連鎖餐飲業:以連鎖經營方式從事調理餐食或飲料提供現場立即消費
之餐飲服務之事業。
九、重機械營造業:以重機械從事土木工程營造之事業。
十、電信業:以有線電、無線電、光學、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從事發
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等服
務之事業。
十一、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從事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系統整合及其他電
腦系統設計服務之事業。
十二、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從事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
代管及其他資訊供應服務之事業。
十三、醫療保健服務業:從事醫療保健服務之事業,如醫院、診所、醫學
檢驗服務等。
十四、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從事用水供應、廢(污)水處理、廢棄物
之清除、搬運及處理、污染整治之事業。
十五、批發及零售業:從事有形商品之批發、零售、經紀及代理之事業。
十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以數位方式從事影片之製作、
後製服務、發行、放映,以及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之事業。
十七、都市更新業:從事都市更新之規劃整合、開發興建、經營管理與銷
售之事業。
十八、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從事建築及工程服務,
以及物理、化學及其他分析檢測之事業。
十九、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從事廣告服務、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等之事
業。
二十、支援服務業:從事支援一般企業運作之各種活動之事業,如租賃、
就業服務、旅遊、保全、建築物及綠化服務,以及辦公室行政服務
等。
二十一、教育服務業:從事正規教育體制內各級學校與正規教育體制外各
種專業領域之教育服務,以及不具教學性質之教育輔助服務之事
業。
二十二、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從事提供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之事
業。
二十三、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本會專案核准之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