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096.10.02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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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健全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股東
    之適格性,並強化股權管理制度及簡化行政審查程序,特依據銀行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