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090.07.24台財融(一)字第90716974號令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