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銀行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應無下列情事: (一)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將本 次申請投資金額納入計算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符銀 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 (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 (三)內部控制執行有重大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且尚未獲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認定已改善者。 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事業時,如因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 審查,有新增之累積虧損或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銀行應重新核算第 一款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