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113.08.13金管銀合字第11302725641號令廢止)
   1   
一、依據「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以下稱管
    理辦法) 第四條但書規定,修正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國內分支
    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 自即日起得申請以九十三年底國內分支機構家數之四分之一 (未滿
      一家者不計入) 跨縣市遷移,不受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限於原址所
      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之遷移之限制。
 (二) 每年自外縣市遷移至台北市、台北縣及高雄市者,均各以一家為限
      。
 (三) 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申請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時,應填
      具「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表」 (如附
      件) 向本會提出申請。
相關圖表:附件: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表.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