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有資本定義暨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
一、自有資本定義
1.第一類資本(tier I)
普通股、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資本、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除外)、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含交易簿未實
現損失)、少數股權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
所稱權益調整係指兌換差價準備減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加減累
積換算調整數。
2.第二類資本(tier II)
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資本增益百
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註 1)之合計數額。
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之計入數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之百分
之一‧二五。
3.第三類資本(tier III)
第三類資本只能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且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
及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 250%為限。
用以計算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之第三類資本不包括未使用但
合格之第三類資本。
列入第三類資本之項目為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
票券金融公司經逐筆計算交易帳戶(即交易簿)按市價評估之未實
現淨利益可列入第三類資本。
另第二類資本支應信用風險後可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但須符合下列
條件:
‧在整體資本總額限制下,合格第二類資本與合格且使用之第三類
資本之和,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
‧用以來支撐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與第三類資本之和,以第一類
資本的 250%額度為限。
4.資本減除項目
以下兩項應自合格資本中減除,且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
(1)票券金融公司對其他票券金融公司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持股
帳列金額。
(2)經財政部核准轉投資「票券金融公司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帳列金
額。但轉投資之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其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已採
合併基礎者,不在此限(亦即所轉投資之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其
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若以合併基礎方式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
產比率,該轉投資之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其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
帳列金額無庸扣除)。
所稱「合併基礎」係指轉投資達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
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採合併基礎編製合併報表。
備抵呆帳低於特定損失所應提準備部分,應自資本中減除,以反
映真實資本。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及例示
1.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
合格資本-資本減除項目
=──────────────────────────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x 12.5
所謂合格資本係指全部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
之第三類資本。
票券金融公司為計算合格資本應先配置支應信用風險,其次市場風
險,並符合下列條件:
(1)資本總額之限制:
第二類資本+第三類資本≦第一類資本
(2)支撐市場風險的資本限制:
僅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支應,且第二類資本不得大於支應
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3)支撐市場風險的資本限制:
以支應信用風險後的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為
限。
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不得超過所用於支應
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 250%。即用於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
類資本至少為市場風險所需資本的 28.57%。
2.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例示
假設票券金融公司所計得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為 2000 (億
元)、所計提之市場風險之最低資本需求為 100(億元),現有第
一類資本 160(億元)、第二類資本 200(億元)及第三類資本 4
(億元),但有「資本減除項目」總額為 6(億元)。
茲將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比率計算如下:
表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例示 (億元)
(億元)
┌────┬───┬────┬───┬────┬───┐
│加權風險│最低資│可用資本│計算所│合格資本│不合格│
│性資產 │本計提│ │需之最│ │資本 │
│ │ │ │低資本│ │ │
├────┼───┼────┼───┼────┼───┤
│信用風險│160B │第一類:│第一類│第一類:│第二類│
│ 2,000 │── │160 │: │ 160E │: │
│ │ │第二類:│ 80C │ ── │ 44G │
│ │ │200 │ ─ │第二類:│ ── │
│ │ │第三類:│第二類│ 156F │第三類│
│ │ │4 │: │ ── │: │
│ │ │ │ 80 │第三類:│ 0 │
│ │ │ │ ─ │ 4 │ │
├────┼───┤ ├───┤ ─ │ │
│市場風險│ │ │第一類│減: │ │
│ │ │ │: │資本減除│ │
│1,250A │ 100 │ │ 29D │項目: │ │
│─── │ │ │ ── │ 6 │ │
│ │ │ │第二類│ │ │
│ │ │ │: │ │ │
│ │ │ │ 67 │ │ │
│ │ │ │ ─ │ │ │
│ │ │ │第三類│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合計: │ │合計: │ │資本比率│ │
│ 3,250 │ │364 │ │: │ │
│ │ │ │ │ 314 │ │
│ │ │ │ │ ── =│ │
│ │ │ │ │ 3,250 │ │
│ │ │ │ │9.7 % │ │
└────┴───┴────┴───┴────┴───┘
A.市場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1,250 (億元)=市場風險之資本
計提(100)x12.5 ,即依本辦法所計提市場風險之資本需求
再乘上 12.5 。
B.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提 160=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2,0
00)x 8%。
C.為符合一九八八年信用風險資本協定之規定(第二類資本不得
超過第一類資本),遂於配置信用風險所需最低資本時,使用
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各 80(億元) 。
D.第一類資本支應信用風險所需資本後,有剩餘第一類資本 80
(160-80)可供市場風險的資本需求,而市場風險因受限於 2
50%規範之限制,支應市場風險之合格的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
為 250。又支撐市場風險之資本中,必須有第一類資本,且第
一類資本佔所有支撐市場風險之資本至少約有 28.57%(1÷3
50%=28.57%) ,因此用於支應市場風險中至少需有第一類
資本 29 億元,與 71 億元之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其中配置
4 億元第三類資本與 67 億元之第二類資本。
E.超額第一類資本(160-80-29) 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
F.超額第二類資本(200-80-67) 加計第三類資本在不超過第一
類資本(160 億元)範圍內,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亦即 9
億元超額第二類資本可列入合格第二類資本)
G.第二類資本中,合格資本共有 156 億元,其中合格且使用之
資本為 147 億元(80 億支應信用風險,67 億支應市場風
險),合格尚未使用之資本為 9 億元;因此不合格資本為 4
4 億元(200-156) 。
註 1 所稱「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係指對劣質資產評估
應提列可能損失之備抵呆帳(即依四類授信資產原則分類後,
第三類授信資產之 50% 與第四類資產之 100%之合計數),
不宜計入第二類資本,同時免計入風險性資產中(詳附表 1-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