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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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有資本定義暨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
一、自有資本定義
    1.第一類資本(tier I)
      普通股、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資本、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除外)、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含交易簿未實
      現損失)、少數股權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
      所稱權益調整係指兌換差價準備減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加減累
      積換算調整數。
    2.第二類資本(tier II)
      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資本增益百
      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註 1)之合計數額。
      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之計入數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之百分
      之一‧二五。
    3.第三類資本(tier III)
      第三類資本只能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且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
      及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 250%為限。
      用以計算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之第三類資本不包括未使用但
      合格之第三類資本。
      列入第三類資本之項目為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
      票券金融公司經逐筆計算交易帳戶(即交易簿)按市價評估之未實
      現淨利益可列入第三類資本。
      另第二類資本支應信用風險後可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但須符合下列
      條件:
      ‧在整體資本總額限制下,合格第二類資本與合格且使用之第三類
        資本之和,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
      ‧用以來支撐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與第三類資本之和,以第一類
        資本的 250%額度為限。
    4.資本減除項目
      以下兩項應自合格資本中減除,且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
   (1)票券金融公司對其他票券金融公司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持股
        帳列金額。
   (2)經財政部核准轉投資「票券金融公司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帳列金
        額。但轉投資之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其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已採
        合併基礎者,不在此限(亦即所轉投資之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其
        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若以合併基礎方式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
        產比率,該轉投資之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其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
        帳列金額無庸扣除)。
        所稱「合併基礎」係指轉投資達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
        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採合併基礎編製合併報表。
        備抵呆帳低於特定損失所應提準備部分,應自資本中減除,以反
        映真實資本。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及例示
    1.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
                   合格資本-資本減除項目
      =──────────────────────────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x 12.5
      所謂合格資本係指全部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
      之第三類資本。
      票券金融公司為計算合格資本應先配置支應信用風險,其次市場風
      險,並符合下列條件:
   (1)資本總額之限制:
        第二類資本+第三類資本≦第一類資本
   (2)支撐市場風險的資本限制:
        僅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支應,且第二類資本不得大於支應
        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3)支撐市場風險的資本限制:
        以支應信用風險後的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為
          限。
        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不得超過所用於支應
          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 250%。即用於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
          類資本至少為市場風險所需資本的 28.57%。
    2.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例示
      假設票券金融公司所計得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為 2000 (億
      元)、所計提之市場風險之最低資本需求為 100(億元),現有第
      一類資本 160(億元)、第二類資本 200(億元)及第三類資本 4
      (億元),但有「資本減除項目」總額為 6(億元)。
      茲將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比率計算如下:

        表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例示 (億元)
                                                        (億元)
        ┌────┬───┬────┬───┬────┬───┐
        │加權風險│最低資│可用資本│計算所│合格資本│不合格│
        │性資產  │本計提│        │需之最│        │資本  │
        │        │      │        │低資本│        │      │
        ├────┼───┼────┼───┼────┼───┤
        │信用風險│160B  │第一類:│第一類│第一類:│第二類│
        │ 2,000 │──  │160     │:    │  160E  │:    │
        │        │      │第二類:│  80C │  ──  │ 44G  │
        │        │      │200     │  ─  │第二類:│ ── │
        │        │      │第三類:│第二類│  156F  │第三類│
        │        │      │4       │:    │  ──  │:    │
        │        │      │        │  80  │第三類:│  0   │
        │        │      │        │  ─  │  4     │      │
        ├────┼───┤        ├───┤  ─    │      │
        │市場風險│      │        │第一類│減:    │      │
        │        │      │        │:    │資本減除│      │
        │1,250A │ 100  │        │ 29D  │項目:  │      │
        │───  │      │        │ ── │  6     │      │
        │        │      │        │第二類│        │      │
        │        │      │        │:    │        │      │
        │        │      │        │ 67   │        │      │
        │        │      │        │ ─   │        │      │
        │        │      │        │第三類│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合計:  │      │合計:  │      │資本比率│      │
        │ 3,250 │      │364     │      │:      │      │
        │        │      │        │      │  314   │      │
        │        │      │        │      │ ── =│      │
        │        │      │        │      │ 3,250 │      │
        │        │      │        │      │9.7 %  │      │
        └────┴───┴────┴───┴────┴───┘
        A.市場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1,250 (億元)=市場風險之資本
          計提(100)x12.5 ,即依本辦法所計提市場風險之資本需求
          再乘上 12.5 。
        B.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提 160=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2,0
          00)x 8%。
        C.為符合一九八八年信用風險資本協定之規定(第二類資本不得
          超過第一類資本),遂於配置信用風險所需最低資本時,使用
          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各 80(億元) 。
        D.第一類資本支應信用風險所需資本後,有剩餘第一類資本 80 
          (160-80)可供市場風險的資本需求,而市場風險因受限於 2
          50%規範之限制,支應市場風險之合格的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
          為 250。又支撐市場風險之資本中,必須有第一類資本,且第
          一類資本佔所有支撐市場風險之資本至少約有 28.57%(1÷3
          50%=28.57%) ,因此用於支應市場風險中至少需有第一類
          資本 29 億元,與 71 億元之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其中配置 
          4 億元第三類資本與 67 億元之第二類資本。
        E.超額第一類資本(160-80-29) 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
        F.超額第二類資本(200-80-67) 加計第三類資本在不超過第一
          類資本(160 億元)範圍內,可全數計入合格資本。(亦即 9 
          億元超額第二類資本可列入合格第二類資本)
        G.第二類資本中,合格資本共有 156  億元,其中合格且使用之
          資本為 147  億元(80  億支應信用風險,67  億支應市場風
          險),合格尚未使用之資本為 9  億元;因此不合格資本為 4
          4 億元(200-156) 。

    註 1  所稱「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係指對劣質資產評估
          應提列可能損失之備抵呆帳(即依四類授信資產原則分類後,
          第三類授信資產之 50% 與第四類資產之 100%之合計數),
          不宜計入第二類資本,同時免計入風險性資產中(詳附表 1-D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