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087.06.29台財融字第87805704號令廢止)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