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準則依信託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不動產
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