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提存賠償準備金額度(095.06.29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18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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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託公司及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
    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至少新
    臺幣五千萬元之賠償準備金,本部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
    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