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應注意事項(093.02.25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115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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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信託業設立標準申請設立之信託公司,除得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六條
    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項目外,並得同時依信託業法第十七條第十二
    款規定申請辦理金融機構資產之管理及買賣業務。但依不動產證券化
    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
    其經營業務之範圍,以依同條例可得辦理之業務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