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4~17、20、22、24、32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 E、格式 G、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 ~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 R、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一~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