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1    條
縣銀行由縣政府以縣鄉鎮之公款與人民合資,依本法設立之。
省轄市之市銀行,或相當於縣之行政區域之銀行,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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