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對投遞中國大陸商業信用狀之收發處理要點(082.05.12台財融字第821142776號函廢止)
   1   
一、指定銀行對國外開發之信用狀,其受益人在中國大陸者,無論係誤投
    來台或委託辦理通知,均應拒予受理或轉投,並依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 軍件投寄:將信用狀原件退回原簽發單位,並明告我不與中國大陸
      偽政權來往堅定立場。
 (二) 多件中夾寄:將夾寄之信用狀原件退回原簽發單位,並告以我既定
      立場。
 (三) 電報方式開發信用狀:電告原委託開狀行我既定立場,並婉卻代理
      該筆信用狀之通知事宜。該項來電如有「電報郵寄證實書」隨後寄
      送者,應將該證實書退回原簽發單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