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095.03.30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201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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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對信用卡、現金卡 (以下簡稱雙卡) 之監理,確保持卡人之權
    益、並落實風險管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各發卡機構就雙卡循環信用利率,應主動按持卡人之信
    用狀況,依信用評分系統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及營
    運成本 (含營運利潤) 後,採取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