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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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前項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
    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