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認定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職前與在職訓練、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職前訓練、金融控股公司 及銀行業法令遵循人員在職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訓練機構(以 下簡稱本訓練機構),並確保訓練之品質,特訂定本審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