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核定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及小額貸款公司,屬「銀行、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以下簡稱本管 理原則)第二點第一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之 金融相關事業」。但投資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以臺灣地區金 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合併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百分之百之子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