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12.12.07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27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
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
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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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壹、自有資本之法定調整項目
貳、非控制權益及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工
    具之處理
參、加權風險性資產之產出下限調整
肆、法定調整項目自資本扣除之計算釋例
伍、附錄
※ 法源資訊編:本條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現行有效法條請點此處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 條
第一部分  自有資本之調整
壹、法定調整項目
貳、非控制權益及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工
    具之處理
參、法定調整項目自資本扣除之計算釋例
肆、附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