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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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得依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定,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
    訊及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