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113.02.01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375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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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電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三十
    一條但書、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三十一條但書規定,提供使用者與特約
    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相關機關(構),特訂定本要
    點。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