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稱金融機構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 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支付 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