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107.11.14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5350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