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之 一第四項及第七十二條之一、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國際金融業 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定之。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 人或法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