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112.08.09金管銀外字第1120210220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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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同)辦理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
    一款或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之保管業務,保管及處
    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所取得之具股權性
    質外國有價證券,訂定本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