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115.10.08金管銀外字第115027273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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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及其家族成員所需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企業
    傳承及家族治理等服務,茲依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
    及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核准
    銀行得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