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083.10.18台財融字第83321885號令廢止)
第   10    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議,應每次作成紀錄,於開會之翌日分送理事會及監事會
。
前項會議紀錄所載決議如有違背法令,監事會應即提出糾正,並通知理事
會停止執行,理事主席對於放款審核委員會之決議,如認為執行顯有困難
者,得敘明理由提請理事會核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