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094.12.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
第   10    條
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
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任期與董事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