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10    條
中央合作金庫設理事二十五人,組織理事會,除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
關會同選派十三人外,餘由各認股單位選舉之。
中央合作金庫設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除由審計部選派一人,中央合
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會同選派五人外,餘由各認股單位選舉之。
中央合作金庫各認股單位理、監事之選舉辦法,由社會部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