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同址營業)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 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