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組織為銀行,或與銀行為事業結合,其留
用人員原任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稱之
銀行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