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10    條
銀錢行莊對於開非即期支票達三次以上之存款戶,應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
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公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與之為甲種活期款往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