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0    條
前條外國人參加投資者,須具有貨幣市場經驗及技術,其投資之總額,不
得超過各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