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089.10.27台財融字第8976250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臺灣地區銀行於財政部核准其設立香港或澳門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前,須
派員常駐當地辦理商情蒐集及籌備事宜者,應先檢具派駐人員及地點資料
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派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