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
第   10    條
外國銀行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由申請認許時所設分
行或財政部所指定分行集中列帳。
前項規定集中列帳之分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函報及公告有關財務報
表時,應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各分行之合併財務報表及其總行之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