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099.05.21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11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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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信用合作社對社員辦理一百萬元以
      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本規定之授信限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