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第   10    條
金融機構得依「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之規定,申請將簡
易型分行抵換或變更為國內分支機構,並依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檢附抵
換或變更國內分支機構計畫。
金融機構符合前項規定申請抵換者,其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得抵換為一家
國內分支機構;符合前項規定申請變更者,其現有一家簡易型分行得變更
為一家國內分支機構。
第一項抵換或變更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換或變更之理由 (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國內分支機構之營業計畫 (含業務經營分析及目標市場)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