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票券金融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
同一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