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2.12.04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419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應停止計算帳列之利息收入,依契約規定繼續催討,並
在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