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038.01.12修正)
第   10    條
土地債券持有人,對到期或中籤債券及到期息票,須憑券於十年內向中國
農民銀行領取本金,五年內領取息金,逾期作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