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105.03.22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067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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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撥款:
      於僑胞所購房地設定第一須位抵押權予貸款銀行,其中房屋部分並
      投保以貸款銀行為受益人,及與貸款期限相同之火險後,將貸款撥
      付予借款之僑胞或依其委託撥付予房屋出售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